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作者: 时间:2016-06-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本科教学是学校的基础性的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任务职责与工作规范,确保各项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本科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使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其他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学校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

第四条 教书育人是每一位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教师的基本职责是: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坚持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三)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四)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力求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五)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六)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五条 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授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新上岗教师要同时具有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 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实验实训及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并有实践工作经验。

第七条 新上岗教师必须先任助教,辅助主讲教师参加课堂教学全过程,包括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讲授部分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

第八条教师开新课的条件

(一)进修过所开课或对该课程做过比较系统研究,已积累足够资料,并有详细的教案。

(二)经过试讲,获学院、教学督导审核通过。

(三)首次开课的青年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新任课教师必须具备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学历;

2.对于本课程规定的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实习等教学环节要经过一轮以上的实践锻炼且取得较好效果;

3.按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于开课前写出讲授提纲;

4.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至少写出拟开课程总学时1/2的教案。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的试讲(试讲一般不少于2次),经评议通过后,经学院院长进行授课资格审查认可,教学督导、教务处审核通过。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任务:

(一)不具备讲课能力者,教学效果不好者;

(二)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三)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本人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十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一)调课与代课

1.课表排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事故予以处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调课表时,教师要向所在教研室说明,由所在单位提前一周到教务处协商解决。

2.开课后教师因病或因事需要调课时,必须向教务处申报,待批准后实施。教师因公调课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两周。

3.不允许由于学校内部会议等事宜而调、串课,更不容许出现空课现象。

4.教师不得私自找人代课,如因病、因事(公)需别人代课时,教师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与教研室安排合格教师代课,绝不允许让在读研究生代课。

5.调课或代课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相应申请单。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如因特殊原因(如生病)事前不能办理,事后应及时补办。

(二)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教师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所有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三)不得擅自做出与学校各项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决定。

(四)教师上课时应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严禁吸烟。

(五)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六)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不能随便调整学生的考核成绩或总评成绩,学生的考核成绩要按时上交。

(七)学校双肩挑教师的授课学时原则上每周授课不得超过4学时。

(八)教师应服从学校和本部门的工作分配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九)凡因违反教学纪律而构成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四章 教材和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教材: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有教材或讲义,教材遴选原则上选用最新版的全国统编教材或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也可依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师编写,并选用与大纲相适应的教学参考书。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凡人才培养方案所列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没有教学大纲不能开课。大纲的制订可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进行,由教研室集体讨论编写,经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审核,学校认定后执行;也可参照使用教育部组织制定或推荐的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文件,是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体现,是组织、安排教学,确定教学人员编制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四条 教学授课计划:编制教学授课计划,合理分配教学各环节的学时。教师应按计划进行教学。

第十五条 教学设计:任课教师要写出所授课程的课程教学设计,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教学设计内容包括:

(一)课程教学基本情况描述:课程名称、学时数、适用专业、先修课程、课程性质、所用教材等。

(二)该课程应讲授的内容体系,明确各个章节的重点、难点及学时分配。

(三)如何讲授该课程,改革教学手段,运用先进的教学技术,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布置适量的作业,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和学生交作业的时间。

(五)确定考核方法、成绩记载方法及各部分所占比例。

第十六条 教案:是教师课堂教学的最基本教学文件,它包括每堂课的教学内容、讲授方法、作业内容。原则上教师每次讲课都应重新编写教案,在开课前应完成1/2。

第十七条 教学记录:任课教师应记录学生出席、回答问题、作业等情况,并作为考核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五章 教学运行

第十八条 教学任务:各学院依照学校教学人才培养方案下达的教学任务,属学校法定的教学任务,所有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既不能相互推诿或拒不接受,也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九条 备课

(一)上课前一定要认真备课,写出备课笔记,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深入钻研教材,处理好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衔接;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注重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育,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设计并撰写教案。

(二)在备课时,教师要根据学科特点、教学内容和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的需要,认真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数字化教学资料,并积极参加教研室集体备课活动。

(三)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校校历,于开学第一周内填写好《教学进度表》(一式四份)交教研室审核。经学院批准后,学院、教研室各留一份,任课教师自留一份,一份由学院教学秘书在开学第二周内统一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教师授课质量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应做到:

(一)开课前,必须按教学大纲选好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其他教学文件资料,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

(二)上课前一定要认真备课,写出备课笔记,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上报教务处。

(三)讲课要思路清晰、概念准确、层次分明、突出重点难点、深广度适宜。

(四)注重方法,提高授课艺术,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重视能力培养,着重训练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掌握获取信息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创新和实践的能力。

(五)为人师表,上课时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书写规范,以良好的形象出现在学生面前。

(六)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作业,指定自学内容和参考书目,并可将其纳入考核范围,有计划地进行检查。

(七)教师授课必须使用普通话,语言表达清晰流畅,板书设计合理,文字书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一)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课堂讲授内容、培养学生运用基本概念、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原则上在每次课后应根据授课内容布置课外作业。并保证一定的作业量。

(二)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及时,原则上作业应全部批改。如确有困难,经教研室讨论,可部分批改,但批改量不少于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

(三)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确定习题课和讨论课次数和内容,重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努力营造师生双向交流的氛围。

(四)习题课教师、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主讲教师的讲授意图和思路,了解学生对课堂讲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五)答疑是课堂教学的继续,任课教师要重视答疑活动,教师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好辅导答疑的工作。辅导答疑活动至少每两周一次,合理安排时间地点,形式可灵活多样。课外辅导应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六)任课教师布置作业,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至少三次。教师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要认真、仔细、及时、保证质量,作业批改完后要进行讲评,并应督促学生订正,还要做好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记载。

第二十二条 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的重要环节。

(一)指导实验课

教师要积极开设综合型、设计性实验,调动学生探究、验证知识的主动性、积极性。实验课教师要做好实验准备,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的有关规定,教师在实验进行中要加强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验现场,以便及时指导和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二)指导实习

实习包括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学年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各类实习活动。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教师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生活管理、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进行综合专业训练和科研方法训练的重要环节。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并有一定专业实践经验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学校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严格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各学科专业的任课教师要把提高学生科研能力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平时应加强对学生科研素质的培养。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

(一)考试课程,实行按课程建设试题库办法,各教研室按考试课程名称进行管理,设置自动组卷功能,由教研室主任按预先设计的试卷双向细目表组成考试试卷,由学院负责人审阅后上交教务处。试题库建设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试题库建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复习迎考期间,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学生划考试范围、圈重点、泄露考题。

(三)考试期间,监考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和学院排定的考试日程、地点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严格执行《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定》。

第二十四条 阅卷

(一)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由授课单位组织集体评卷,采取流水作业法,分工负责。专业课的评卷由任课教师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评卷小组。

(二)课程考试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教学实习、实验课、毕业论文等采用五级记分制记录成绩。

(三)阅卷时,教师要严格依照评分标准及细则,认真仔细地评卷。学生答题的错误之处用红笔标示,并注明每题所得分数。阅卷时,对监考教师标识的作弊或旷考学生试卷以“0”分记。

(四)阅卷结束后,主讲教师要认真网上填录成绩。按《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考核规定》执行。

(五)考试成绩一经评卷教师提交确认后,除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教学研究与课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具备从事教学研究的能力。学校鼓励教师旨在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学研究项目,鼓励教师参与本科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考核方式的改革等工作。教师每三年至少需撰写并发表一篇教研论文,由各学院每年统计教师公开发表教研论文的题目、刊物、期号,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取申报与审批的办法进行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立项。学校将保证相应的经费。教学研究与教材建设项目的成果可作为职称评聘与教学项目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础建设内容之一,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特点和要求积极参加课程建设工作,认真学习学校有关课程建设及质量评估工作的文件,服从校、院关于课程建设的规划和改革的新要求,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参加大纲的修订工作。

第七章 青年教师导师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对青年教师安排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负责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进修规划,指出努力方向和具体任务;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的指导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青年教师制订授课计划、撰写教案;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方法的辅导;帮助青年教师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青年教师的导师应通过听课、面谈等多种方式,经常了解青年教师的教学情况并予以指导。

第八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教务处、学院要组织专家检查教师的各种教学文件和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并作为评选有关教学奖项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精品课奖、课堂教学质量奖、毕业设计(论文)优秀专业及优秀指导教师、实验室(校内实习基地)建设奖等,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的相关奖励,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学校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经教学检查、相关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九章 教师进修

第三十五条 全体教师享有进修的权利和义务。全体教师均应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努力适应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进行在职进修;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科研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十七条 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在安排好教学工作的同时,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新引进教师要接受岗前培训和教学能力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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