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5-17 点击数:

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资源,教师队伍对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为满足学分制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任课教师管理,促进师资队伍建设,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制订本办法。

一、实行教师任课资格证制度

(一) 任课资格证的含义

任课资格证是经过考核,表明该教师具备课程授课权利的资格证明,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不能进行课程教学。

(二) 任课教师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

(三) 教师任课资格的确定

1.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教师任课资格考核小组,一般为5-7人。该小组负责对本学院所属课程的教师任课资格进行考核确认,其他学院的教师也可申请任课资格。

2. 凡系统讲授过一轮以上(包括一轮)课程的任课教师,在首次发证工作中,只要提供有关合格讲授过该门课程的证明,可由课程所属学院任课资格考核小组直接确认其具有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3. 凡属首次申请某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向该门课程所属学院任课资格考核小组提供讲授该门课程所必需的教学大纲、完整的教案等相关材料,同时准备不低于2学时的试讲内容;然后由考核小组组织同行专家通过听课、审阅材料等方式进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人事处备案,通过后,教师即获得讲授该门课程的任课资格。

4. 属于校内首次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申请者除按第3项的要求做准备外,还须提供本人具备该门课程授课能力及达到预期授课效果的材料,如该课程教学内容及进程安排、进修学习证明或与该课程有关的科研成果等。校内首开课教师的任职资格原则上经申请者所在学院考核,报教务处审定后确认。

5. 教师若尚不具备任课资格,给其一学期的教学准备时间(刚毕业来校的新教师准备时间为一学年),如仍不能取得任课资格,调离教师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6. 对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应录入师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7. 教师任课资格确认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于第八周前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者不得上岗开课。

(四) 获得任课资格教师的责任

1. 凡获得任课资格证的教师,须接受课程所在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于每学期第十周公布下学期的预排课表和具备任课资格的教师名单,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2. 任课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每位教师在授课的第一周内,应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主要教学内容、参考书目及平时成绩考核办法等,以供学生选择并遵循。

3.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如因公或因病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而须请人代课时,应由课程所属学院聘请具备该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

4. 各学院不允许安排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从事课程教学(辅助教学工作及新教师试教等情况除外)。在读硕士研究生不允许承担本科教学授课任务。

5. 高职称教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五) 教师任课资格的解除

1. 已获任课资格的教师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解除其一门或全部课程的任课资格:

(1) 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

(2) 旷教在4课时以上(含4课时)或一学期内受到学校两次通报批评者;

(3) 连续两次教学质量评估为差者。

2. 被解除任课资格的教师,应间隔一学年方可按本规定重新申请任课资格。

二、教师教学公示制度

(一)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实行教师教学公示制度,即在校园网上公布教师个人教学科研信息,以便学生选择合适的任课教师。

(二) 实行教学公示的教师需撰写100字左右的个人情况简介,供学生作为选择教师的依据之一。教师个人情况简介由课程所在学院审定,由教务处组织学院录入教师信息库并在网上公布。

(三)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期执教的课程门数不宜超过2门,具体由教师所在学院控制掌握。

(四) 每学期经学生选择并确定开班课程的任课教师,除因学校批准的公出、进修学习、工作调离、因病不能承担教学任务、学校抽调从事其他重要活动情况外,各学院一律不准随意更换教师,否则视为教学事故,追究当事人责任。任课教师出现上述情况不能承担教学任务,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具备同门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授课。若教师擅自停课,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 强化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完善教师授课质量评价制度。教务处和督导室每学年对任课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确定其开班的重点依据。

三、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制度

聘任校外兼职教师依据上述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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