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责任人的工作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教学人员)。
第三条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教学环节全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即: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二类,即:教学过程类(A类);教学管理与保障类(B类)。
第五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负责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相关事宜。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长、人事处长担任,委员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秘书由考务中心主任担任。
第六条教学事故处理
Ⅰ级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取消两年内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资格,扣发津贴2000元,视性质与情节轻重可做转岗处理。
Ⅱ级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资格,扣发津贴1000元。
Ⅲ级事故:教学单位内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在一个学期内,出现三次Ⅲ级教学事故的,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的,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一个教学单位一学期内发生两次Ⅱ级以上教学事故,院长、教学副院长、教研室主任负领导责任,岗位津贴本学期下调一档。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发现、调查、认定和申诉
(一)学校、学院及相关教学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教学检查及各类专项检查发现的教学事故。师生员工可通过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或教学信息员举报的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知情人均应及时向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报告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把教学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教务处与相关责任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做出认定与处理决定,并向责任人下达书面处理通知。
(三)教学事故认定后,事故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坚持举报必查、有错必究的原则,任何部门、学院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事实,不得包庇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应明确到责任人,不得以部门、学院集体顶替。对故意隐瞒本部门、本学院事故者或检查中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普教本科生教学活动。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附表:《教学事故定性、定级明细表》
教学事故定性、定级明细表
教学过程类(A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未经批准,无故停课
| Ⅰ
|
A2
| 擅自调串课或未经批准委托他人代课或安排研究生代课
| Ⅱ
|
A3
| 在授课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4
| 在课程、实验、实习中由于管理漏洞或指导不当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
| 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学生致残以上伤害
| Ⅰ
|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治疗
| Ⅱ
|
财产损失500元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
| Ⅲ
|
A5
| 授课(含实验、上机)严重未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擅自缩减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
| 达1/3以上
| Ⅰ
|
达1/4以上
| Ⅱ
|
A6
| 教学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污辱谩骂、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 Ⅱ
|
A7
| 按授课计划要求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虽布置却无一次批改的
| Ⅱ
|
A8
| 除不可抗拒原因,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上按Ⅱ级处理)
| Ⅲ
|
A9
| 在课上使用手机等通迅设备通信,影响课堂秩序
| Ⅲ
|
A10
| 指导学生实验、实习、论文、设计等工作不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所指导学生的实习、论文、设计等未能按规定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或质量不高或抄袭他人成果
| Ⅱ
|
A11
| 未经批准擅自向学生收费推销教材或参考书
| Ⅱ
|
A12
| 因教学人员未及时报出所用教材而使学生在开课2周内没有拿到教材;或错报教材或数量,造成教材错购或经济损失超过1000元
| Ⅲ
|
A13
| 教学人员考前泄露试题内容,产生不良影响的
| Ⅰ
|
A14
| 由于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 Ⅱ
|
A15
|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Ⅱ
|
A16
|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或擅自安排研究生或非本校教师代替监考
| Ⅱ
|
A17
| 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上按Ⅱ级处理)
| Ⅲ
|
A18
| 监考教师未有效清理考场,安排考生座位,做与本次考试无关的事项(使用手机、闲聊、看书报、批卷等),不履行监考职责
| Ⅲ
|
A19
| 监考教师监考过程中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处理、不上报,导致考场纪律混乱
| Ⅱ
|
A20
| 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交试卷存档
| Ⅲ
|
A21
| 考试结束后回收试卷数与学生应交试卷数不符由此造成参加考试学生无成绩
| 5份以上
| Ⅰ
|
1~4份
| Ⅱ
|
A22
| 教师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超过10分为Ⅰ级事故),或安排学生参与阅卷
| Ⅱ
|
A23
| 考分报出后更改学生成绩
| 6人以上
| Ⅱ
|
3人以上
| Ⅲ
|
A24
| 考试结束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 Ⅲ
|
A25
| 严重违反《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之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确定事故等级)
|
|
A26
| 学校指派从事校外教学活动,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同校内管理
|
|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B类)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B1
| 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 不应发者已发给
| Ⅰ
|
B2
| 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种类证书、证明(过失且能够弥补的为Ⅱ级事故)
| Ⅰ
|
B3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 Ⅲ
|
B4
| 因排课失误造成无老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 Ⅲ
|
B5
| 教学调度通知因未及时发放而造成执行混乱或局部未予执行
| Ⅱ
|
B6
| 获准的停调课未予及时通知,造成教师或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 Ⅲ
|
B7
| 教学秘书未及时传达教务处通知而影响到正常教学工作运行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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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8
| 教师己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造成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
| Ⅲ
|
B9
| 院系未按时上报报表材料、光盘而耽误了正常工作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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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
| 在开课2周缺供教材
| 20%以上
| Ⅱ
|
10%以上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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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管理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 Ⅰ
|
B12
| 教室未能按时打开造成上课延迟
| 10分钟以上
| Ⅱ
|
5分钟以上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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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
| 事先无人通知,人为停电,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20分钟以上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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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
| 教室粉笔供应不及时,桌椅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上课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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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5
| 多媒体教室因设备原因影响正常上课或广播乱响影响正常上课
| 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