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与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3-04 点击数: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治学严谨、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是我校实验教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原则

(一) 坚持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实验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实验技术的开发和服务,为实验室今后的大发展奠定基础。

(二) 加深和拓宽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基础理论,加强工程训练,增强基本技能,提高实验技术和科研水平,提升实验教学质量。

(三) 贯彻“在职为主,结合教学为主,自学为主,适当安排进修”的原则,以教学科研、专业实际工作的综合训练为主体,结合继续教育的方式,有计划地安排实验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进修。

二、培训办法与要求

(一) 实验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实验室所属单位负责,有关培训内容、成绩和结果,如实记载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二) 通过培训,实验技术人员应掌握本实验室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验技术,掌握一般仪器设备的原理和操作,提高对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能力。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使用能力。

(三) 本科毕业的实验教师,毕业后的第一年为见习期。见习期内,所在的基层单位要明确专人指导,定任务,定要求,认真考核。见习期满,所在基层单位和指导教师要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和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职务。

(四) 本科毕业的实验教师,要在任职后2-3年内,达到具有能独立主讲一门实验课程,并能独立指导实验的能力;研究生毕业的实验教师要在任职后1-2年内,达到具有除能独立主讲一门主要实验课程外,还能开出一门选修实验课的能力。

(五) 对于工作态度好、业务提高快、工作成绩突出的青年教师以及多次获奖的实验技术人员,在国内提高、出国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六) 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不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不予安排进修,并视其情况调整工作。对于已安排一年以上脱产进修的实验技术人员,自进修回校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调离本校,否则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七) 学校将根据教学和科研需要,通过各种渠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实验教师出国进修攻读学位或进行科研、学术交流活动。

三、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由实验室所属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依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中第三章项目要求,结合具体培训内容,由学院制定,必须能够满足实验教学要求。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备案,以作为职称评聘、聘任、奖励的依据。

四、其他

(一) 各学院都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每年九月,由各学院组织实验教师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可能,制定业务提高计划,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后实施。同时,各学院要将汇总后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二) 培训及考核实施过程中涉及政策的具体事项,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三)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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